李正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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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林罚决字〔2022〕第01号 |
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|
李正勇于2019年12月中旬,动用挖掘机、工程机械,对位于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村西吕吉昌、李佃友、陈乃成、侯长法四人3亩承包地取土约3000立方,经兰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对比,土地现状为林地,规划用途为林地。经调查取证、审查认定,毁坏林地面积1700平方米。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|
恢复林业生产条件;罚款 |
1、责令于2023年2月1日前将毁坏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; 2、并处毁坏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17000元罚款。 |
2022/03/30 |
2023/03/30 |
临沂市林业局 |